某保安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在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部分规定:供应商要有快速支援本项目的能力,在本项目服务地点3 公里内有在管项目或联防协议得 6 分,否则不得分,依据供应商提供的百度地图截图及服务合同/协议分。采购文件这样规定公平合法吗?保安服务项目,可以将“快速支援能力”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与项目需求无关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要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设置的依据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评审因素要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在一定距离的范围内有其他服务项目,与保安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有关吗?
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如果一家供应商在3公里以内有在服务的项目,该供应商可以一套班子干两个项目,因为保安服务一般采用8小时工作制,如果离得近供应商可以一套班子轮两遍,供应商在人员配备上可以减少一些成本;如果遇到紧急突发情况,供应商也可以安排更多的人员集中到某一个服务点。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公室主任魏龙天认为,保安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主要是维护好秩序和安全,保障正常办公秩序,而非其他项目的人员支持。如果出现突发事件,是否需要保安公司安排人员支持呢?在魏龙天看来,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突发事件,除了现场的保安服务人员处理外,一般可以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而非直接由保安公司调派其他项目的人员支持。“即便供应商在一定距离内有服务人员在服务其他项目,也需要按照其他项目的要求在岗位上工作,而不能由供应商调派到其他项目支援,否则会导致在其他项目没人履约。所以将‘快速支援能力’设置为保安服务项目的评审因素,既与项目需求无关,也不不科学合理。”魏龙天强调。
影响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将在一定距离内有其他在服务的项目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条款,因为在附近有在管项目或联防协议与合同履行没有直接关系,“三公里”这一距离很可能是按意向单位确定的。
在王其光看来,采购文件中出现这一规定属于需求管理没做好,很可能没有进行重点审查。22号文第三十一条明确,重点审查包括(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像前述采购文件中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条款,应该在开展非歧视性审查时去掉。
《中华人民共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同时,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规定和做法应当予以清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对在一定范围内承接了同类项目的供应商给予加分,这一条款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存在歧视性,妨碍公平竞争。